(2012.5,试行)
根据HG0086皇冠综合测评条例(惠院党发(2004)76号),结合政法系具体情况,特制定政法系综合测评细则,经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分值权重:【M=A×20%+B×60%+C×20%】
一、思想品行表现测评(A)【A=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1.基本分:每人加60分;
2.附加分(本人原始附加分×100×0.4 )
本人原始附加分:
(1) 校级干部
a.正书记、正主席、青协正会长、艺术团正团长:+10分;
副书记、副主席、青协副会长、艺术团副团长:+8分;
正部长:+6分;
副部长:+4分;
校两会委员:+3分;
青协委员、艺术团委员:+2分
b.系级干部:
正书记、正主席+8分
副书记、副主席、党支部副书记:+6分;
正部长、正主编:+4分;
副部长、副主编、党支部委员:+3分
两会委员:+2分;
c.班级学生干部:班长、团支书:+5分
副班长、副团支书:+3分
教务信息员、纪律委员:+2分
其余班干部:+1分
注:担任多种学生干部职务的只计最高分,年度考评不称职不加分。
(2)学生社团成员积极参加活动,每人每次努力完成任务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a.如有参加协会以及其他社团的:+2分;
积极配合协会工作完成者另加1分;
b.如非社团成员但积极参加社团活动以及院系活动者:+1分;
(3)获得各类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单位负责人(校级以上须提交奖状复印件,市级以上证书须有政府部门印章)。
国家级:+30分;省级:+15分;市级:+12分;校级:+10分;
系级:+3分。同一表彰奖励中获得多个荣誉称号者按照最高分值计算。对先进集体的每个成员进行适当的加分,对重要成员加单位负责人的50%,对其他成员加单位负责人的20%。在同一时期同时受校和院系表彰的,按最高级别的加分一次。
注:院学生会、团委会评选的的优秀工作者、优秀运动员不能加分。青协颁发的证书按照校级证书加分(一般情况下加10分)。
(4)凡获当学年度党校结业证书加3分,获当学年度团校结业证书加1分。
(5)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包括参与各类公益事业(如人口普查)加5分;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方面加5分,特别突出者可另加10分;义务献血者每人每次加5分。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如:义教、普法等面向社会的活动)、提交调查报告(注:如有重复只计最高分):
a.参加过院、系义教、普法等面向社会的活动者:+5分;+3分;
b.参加过院、系社会调查活动:+6分、+4分;并提交报告者:+10分;+8分;并获得成果奖者:+15分;
c.参加其他义教、普法活动(有单位盖章):+3分;
3.扣分:
(1)凡违反校规校纪,校、系通报批评扣6分、3分;校级警告处分扣12分;校级严重警告处分扣20分;校级记过处分扣30分;留校察看处分扣50分。
(2)凡旷课1节,扣1分,迟到1次扣0.5分。
注:如因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扣分只计最高的一种(有特别说明除外)
二、学业技能表现测评(B)【B=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1.基本分=(科目1×科目1学分+科目2×科目2学分+…..)/各科学分总和×0.7
注:凡考试不合格,经补考重修考试及格以上分数的,均作60分计算;如补考仍不及格者,按不及格分数计算;所计算科目包括过去一学年所有必修课、选修课、(含限选课和任选课,不包括通识选修)
2.附加分=(本人原始附加分×100×0.3)
本人原始附加分:
(1)在校、市、省、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按等级加40、60、80、100分;在国家、省等专业出版社出版专著加20、10、5分/每万字。
(2)凡参加全国、省、市各级政府及学院主办的学科竞赛、科技竞赛活动、课题申报活动的加20、15、10、6分/每人次,主要负责人另加10分;在竞赛中个人获国家奖项或课题立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0、40、30分,集体获国家奖项或课题立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0、40、30分/每人次;个人获省级奖项或课题立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20、10分,集体获省级奖项或课题立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20、10分/每人次;个人获市级奖项或课题立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6分,集体获市级奖项或课题立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6分/每人次;个人获校级奖项或课题立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3分,集体获校级奖项或课题立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3分/每人次。获国家专利者,加100分。
(3)凡参加全国、省、市、校、系主办的各类专业技能和职业技能竞赛者加15、13、11、9、7分/每人次,主要负责人另加10分;个人在竞赛中获国家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0、40、30分,集体获国家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0、40、30分/每人次;个人获省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20、10分,集体获省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20、10分/每人次;个人获市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6分,集体获市级奖项者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6分/每人次;个人获校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3分,集体获校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3分/每人次;个人获系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集体获系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加3、2、1分/每人次。
(4)非英语专业本科生过大学公共英语六级加10分,非英语专业专科生过公共英语六级者加20分;非英语专业专科生过公共英语四级者加5分。文科专业学生计算机通过国家、广东省一级加6分,过二级加8分,过三级加10分;理科专业学生计算机通过国家、广东省二级加2分,过三级加4分。一年里通过两个等级的,按最高等级加分。
(5)各科(含体育)考试(查)成绩平均分高于班内平均分,每高出2分加0.5分。
(6)为学校的教学改革积极建议,被采纳者受表扬的,系级加2分,校级加3分;
(7)凡参加校、系组织的各类学术讲座分别加1分、0.5分。最高3分。
3.扣分:
(1)必修课和限修课考试不及格的,每科扣5分;
(2)期末考试补考不及格者,每科扣5分
(3)凡考试作弊者,除了在品德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技能表现总分中另扣10分。
三、综合表现拓展测评(C)【C=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1.基本分:每人加60分;
2.附加分=(本人原始附加分×100×0.4)
(1)凡参加全省大学生运动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项每次加8分,获名次的运动员按校级的两倍另加分。
(2)凡参加校运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每项加2分,获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另加4分,获前三名的运动员 学生工作
(3)凡参加系正式的体育比赛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加1分,获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每次每项另加2分,获前三名的非主力队员每次每项加1分,每人每学年的总加分不得超过6分
(4)破全国、省高校、校大学生运动会记录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另加40、20、10分。
(5)参加全国、省、市、校、系文艺比赛或文艺演出的演员,个人节目每次加25、12、8、5、3分,集体节目每人每次加20、10、6、4、2分,主要演员另加2分;个人获全国一等奖节目加20分,二等奖每人加15分,三等奖加8分;个人获全省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7、4分;个人获全市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2分; 个人校文艺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2、1分。集体全国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6分;集体获全省奖分别加6、4、2分;集体获全市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3、2分;集体获校文艺比赛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以相同的节目获奖按最高分计,不同节目获奖则累计加分)。院英语话剧属于此项中的文艺比赛,集体节目中的个人加4分;系心理话剧属于此项中的文艺比赛,集体奖项中个人加2分。(市级以上证书须有政府部门印章)
(6) 在非专业类各类竞赛活动(如朗诵、演讲、书法、辩论赛等)中,参加者(可出示证明者)加2分,获国家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24、18分;获省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8、14、10分;获市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6、12、8分;获校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5分。参加学校社团竞赛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同一个作品获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算)。(市级以上证书须有政府部门印章)
(7)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者加2分(最多不超过8分),获国家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16、12分;获省级分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1、8分;获市级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7、6分(仅设一个奖项的按该级别的一等奖计算)。(市级以上证书须有政府部门印章)
(8)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国家级每篇加10分,省级每篇加8分,市级刊物每篇加5分,校级每篇文章加4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2分,内部人员稿件一律不加分;在其它没有发行号或标印证号刊物(如学校主管部门或学生组织经办的刊物)上每篇按校级、系级分别加3分、2分。(市级以上证书须有政府部门印章)
(9)本项加分中,系级优秀奖按照三等奖算,系级以上的优秀奖按其三等奖减2分;一次奖项只加一次条例;
3.扣分:
(1)体育课每旷一节扣1分;
(2)体育考试不及格扣5分,补考不及格者再扣8分。
说明:
一、综合测评分数是评选优秀学生及各类奖学金、推荐优秀分子的基本依据;
二、综合测评每年进行一次,数据采集以本学期前一学年的各项数据为准,本学期的数据不包括在内;
三、本系综合测评总分不封项;
四、班级综合测评得分为班级个人综合测评得分的平均分;
五、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按学院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