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法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提高会议效率和会议质量,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政法系党政决策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HG0086皇冠系主任工作条例》、《HG0086皇冠系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政法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细则,结合政法系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决定政法系日常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为政法系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解决政法系日常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涉及发展规划、制度建设、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学生奖惩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时间定于每周一上午,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除临时召集外,政法系各室、研究所所提供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党政联席会议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不同议题分别由总支书记或系主任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系总支书记、系主任、总支副书记、副主任等人员组成。系办主任为固定列席会议人员;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应在会前提出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系办主任应做好记录。
第四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提出,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研究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一条 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应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就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协商、协调,并形成可行性方案或建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每一事项的议决,须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研究议题时,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汇报。与议事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列席会议,接受会议成员的质询。
第十四条 会议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无法做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结束后,主持人要向未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题的讨论结果。
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系领导负责落实;系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议决定;系总支书记、系主任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总支书记或系主任征得多数会议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政联席会议认可。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以适当形式公布(除不能公开者除外)并存档。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期间,除有特殊情况外,与会人员不处理其他公务、不接听电话、不会见来访的客人。
第二十二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集体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并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与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必须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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